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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监管主体不仅来自行政监管机构,还来自专业投资者、专业服务机构、媒体、行业协会、公司内部股东等。行政监督机构应当承担法定的监督职责,各市场主体也应当承担各自的责任,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理顺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形成良性的市场心态,是深化改革的必要前提。

最近,关于中国股票市场的ipo节奏和监管者的责任有很多讨论。有些建议是建设性的,但有些也带来了新的麻烦。笔者认为,市场主体之间不仅存在利益分离和利益博弈,还存在利益叠加和利益共享。如果我们没有充分认识到这一点,恐怕很难理顺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很难破解当前突出的矛盾,甚至使矛盾不断重叠。

一般来说,股票市场包含政府与市场、监管者与市场主体、投资者与筹资者、服务者与被服务者、市场主体与内部主体之间的关系。群体间的关系有一些重叠和重叠,但群体间关系所反映的主要矛盾是不同的。如果讨论放错了地方,就很难达成共识。

事实上,当人们争论相关的问题时,他们经常会混淆他们在争论的是哪一组关系。例如,上市公司的原始股东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新股东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公司内部不同股东之间的关系,但有人将其描述为筹资者和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原股东通过公司上市抢走了ipo股东的权益,一旦原股东出售了自己的股份,他们就会将被抢走的权益变现为实实在在的金钱。事实上,这是一个错误的说法。正确的描述应该是:公司上市后,新老股东分享上市前形成的股票财富和通过上市获得的增量资金。这两项资产共同构成了公司的整体资产,这两项资产是不可分割的。

从本质上讲,所有股东都从上市公司中获益,而当形势好转时,大股东和小股东都同意这一点。同时,在上市公司中,大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着更大的经营和治理责任,而中小股东的责任较小,其权益可能会受到大股东的侵害。这就需要法律手段来保护股东的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这里应该注意的是,二级市场的投资者主要目的是赚取短期差价,他们既是“股东”又是“投机者”(没有贬义),他们作为同一家公司的“股东”的时间可能很短,他们的股东地位往往会瞬间发生变化。这类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有特殊要求,应予以区分。

例如,中国证监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专业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关系——前者应当监管后者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操作;这也是一种合作关系——前者和后者都是“守门人”和监管者,他们共同组成一支监管合力,共同对上市公司进行合规监管。

毫无疑问,上市公司是股票市场的基石,处于市场主体关系的核心地位。上市公司作为筹资者,相应的投资者;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它与监管者相对应;作为投资目标,它与专业服务提供商相对应。

上市公司的质量决定了市场是否具有活力、成长性和可持续发展性。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工商、税务、会计、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并形成自己的主营业务优势和组合优势。同时,作为投资主体和股东权益的承担者,有必要全面、准确、及时地披露重大经营信息,使投资者和股东能够充分了解实际情况。

会计师、律师、保荐人和承销机构是检验上市公司质量的核心主体,而中国证监会不是这样的主体。中国证监会的职责是在对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审计的基础上进行“审查”,同时监督专业服务机构是否依法执业。

无论是ipo、再融资还是资产重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都是“第一把关人”,证监会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和并购审核委员会是“第二把关人”。无论是第一把关人还是第二把关人,都是检验上市公司是否符合发行条件,而不是检验其预期盈利能力。因此,只要专业服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就没有失职,上市公司盈利或无利可图,与它们没有什么关系。

上市公司和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行事,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对上市公司、机构投资者和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管不仅来自行政监管机构(证监会、审计署等)。),还来自专业投资者、其他专业服务组织、媒体、行业协会、公司股东等。尽管行政监督机构负责全天候和网络范围的监督,但它本质上是一个统治机构。有必要判断上市公司和专业服务机构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是否侵犯公共利益和特定人群的利益,但不能取代其他主体的监督职能。

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不仅是专业的服务提供商,也是重要的投资者,它们在市场中的地位也非常特殊。监管者和社会力量必须对其进行双重监管,即不仅要检查其专业服务是否合规,还要检查其投资行为是否合规。

中国证监会作为行政监督机构,不是市场竞争的主体,其核心职责是判断谁违法、谁合法、谁合规。目前,中国证监会承担着两项责任,一是一般意义上的宏观监管责任,二是行业协调和管理责任。

新股发行是一级责任和二级责任重叠的领域,也是政府与市场关系改革的关键领域。自2009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多次强调不认可上市公司的质量和投资价值。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批准企业发行计划后,中国证监会将予以批准,但这只是行政许可,具体发行日期将由企业在窗口期内自行决定。中国证监会不对上市公司的质量、发行人发行的成功与否负责,只对发行和上市程序的合规性负责。无论新股发行制度被称为什么制度,其核心都是依法审查,重点是信息披露。

虽然中国已经有了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但由于国情,中国证监会仍需承担一些行业协调和管理职责。这是因为,在中国,政府行政部门的权威远远大于一般行业协会和市场组织,这与美国和其他国家的情况不同。中国证监会需要在宏观监管和行业协调管理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这也是改革的必然。

一方面,我们应该进一步界定政府监管的范围,简化管理,分散权力,释放市场主体更多的活力。另一方面,委托给市场的监管职能必须有一个接受者。进一步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证券公司等专业服务提供商的绩效质量至关重要。还必须加强公司的内部治理和内部监督。

综上所述,行政监督机构不需要也不能承担解决股票市场所有矛盾的责任,而应该承担其法定的监督管理职责。毕竟,所有市场参与者也应该承担自己的责任,履行自己的义务。承担每一项责任,履行每一项义务,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逻辑。

改革的立足点是理顺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调整市场利益格局,塑造良性的市场心态。只有这样,市场才能有长期稳定发展的坚实基础。
标题:董少鹏:全面认识稳妥把握股市各主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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