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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根据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

【要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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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快速发展,推进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要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文)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赖教育推进、科技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的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

第三条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必须与增加女性的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女性健康、提高女性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工在推进计划生育事业中严格依法行政,实行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到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指导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事业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事业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事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公司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

第八条国家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体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快速发展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九条国务院制定人口快速发展计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快速发展计划及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快速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现实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快速发展计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计划。

【要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文)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快速发展计划,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贯彻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必须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公司的事业组织要搞好本公司的计划生育事业。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民政、信息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人口和计划生育推进教育。

大众媒体有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的义务。

学校在学生中必须以适合被教育者特点的适当方法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事业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在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在的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整体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所需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要重点开展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公司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扣分、挪用。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业开展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权利,也有依法执行生育计划的义务,夫妇双方在执行生育计划中承担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两个孩子。

满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次生育。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必须实施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次生育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对当事人有利的大体适用。

第十九条实施以避孕为主的计划生育。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安全、比较有效、适当的避孕避孕避孕避孕措施。 实施避孕避孕避孕避孕术,必须保证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育龄夫妇自主选择生育避孕避孕避孕避孕避孕措施,预防和减少意外怀孕。

第二十一条计划生育适龄夫妇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保障。

第二十二条禁止歧视、虐待生女孩的女性和不育的女性。

禁止歧视、虐待和遗弃女童。

第四章奖励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施计划生育的夫妇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企业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的诱惑、农民的自主大体,在农村实行各种形式的养老保障方法。

第二十五条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孩子的夫妇可以享受延长产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的劳动保护,得到援助和补偿。

公民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假期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一对夫妇在生一个孩子期间,提倡自愿一生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国家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依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接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则的规定在奖励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的措施中其所在单位执行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在独生子女发生意外障碍、死亡的情况下,按规定予以扶助。

国家提倡夫妇生孩子期间,必须按规定接受计划生育家庭的老年人奖励扶助的,应当继续接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施计划生育的家庭迅速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 对实施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工人救济、扶贫项目、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要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文)

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现实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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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减少出生缺陷,提高新生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合理配置和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和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供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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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比较育龄者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推广教育,对已婚育龄女性开展妊娠状况检查、跟踪服务,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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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施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比较有效、适当的避孕措施。

对生了孩子的夫妇,提倡选择长期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品的研究、应用和宣传。

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波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上必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上必要的选择性终止人工妊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情节严重的,构成原发行机构吊销执业证书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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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为他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利用超声波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上必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中止另一次人工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说明书。

第三十七条伪造、改造、买卖计划生育说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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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说明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发行取消其计划生育说明的机关有过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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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法操作、延误急救、诊疗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职工在计划生育事业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构成犯罪的,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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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请求、接受贿赂

(四)陷阱、快照、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社会抚恤金。

(五)拒绝报告虚报、虚假申报、伪造、篡改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的义务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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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生产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孩子的公民必须依法缴纳社会抚恤金。

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全额缴纳应缴纳的社会抚恤金的,从拖欠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滞纳金。 还不缴纳的,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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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条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缴纳社会抚恤金的人员是国家职工,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其他人员还必须由其所在单位或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职工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予以制止。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文)

第四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事业的具体管理方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方法和社会赡养费的征收管理方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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