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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农民王立军因非法经营被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判刑一案,记者近日获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依法责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未经粮食部门许可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王立军从邻近农户手中收购玉米,然后陆续出售给巴彦淖尔粮油公司杭锦湖旗分公司。(1月2日,新京报)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粮食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处以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刑法还列举了非法经营行为,如未经许可经营特许经营、垄断产品或其他限制商品、非法经营证券、期货和保险业务等。这是临河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立军的法律依据。而王立军无证收购玉米是否真的足以构成非法经营罪?
首先,必须承认农民无证收购玉米确实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小麦、玉米等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资源,国家在购销等方面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农民无证收购玉米可被视为行政违法,并可处以一定的行政处罚,如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和一定的罚款。至于无证收购玉米是否达到《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水平,即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则由刑法规定。
根据《刑法》,非法经营罪的定罪前提不仅是“违反国家规定”,而且是“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然而,当农民无照购买玉米时,是否“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此前有报道称,王力军只是在淡季买玉米来赚取差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收购只要不违反合同,不从事诱拐,不垄断他人的业务,就只能被视为违反行政法规。其扰乱市场秩序的社会危害性无法与烟草、食盐等专卖品的非法经营相比。
很多声音甚至认为农民无照买粮,自己努力,自己开车,不出门卖粮,这不仅不扰乱市场秩序,而且客观上减轻了种粮农民的粮食销售负担,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市场活力,促进了国家的粮食收购。例如,王立军从邻近的农民手中收购玉米,然后一个接一个地卖给巴彦淖尔粮油公司杭锦湖分公司。他充当了粮农和粮库之间的桥梁,并没有破坏粮食流通的主渠道。恐怕他不能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但充其量他转移了有关部门和公司的垄断“奶酪”。根本不需要刑事处罚。
幸运的是,最高法现在指示重审这个“玉米案件”,这不一定会导致案件的逆转,但至少会促使相关部门重新思考类似事件。在相对发达的农业省份,很多年来都有大量的小贩无照购买食物。这些个人购买者是否合法,他们是否能够存在,确实是一个需要考虑和解决的问题。事实上,2004年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一项重要措施:从那一年起,国家全面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实行多渠道购销管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执行带有“浓厚的旧体制色彩”,不应过于死板。预计“玉米案”的重审将打破粮食收购的垄断。
标题:“玉米案”再审能否破除收购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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