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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以下简称“第24条”)继续引起热烈讨论。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补充规定(二)》,强调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这一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增加了两款,分别规定: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得支持配偶一方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正确处理家庭审判中的夫妻债务,依法保护夫妻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和谐、健康、诚信的经济社会建设。
通知明确指出,未经审判程序,不借钱的夫妻不应被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在以配偶一方名义借款的审判中,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应传唤配偶双方和案件的其他当事人出庭,并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在审判过程中签署保证书。未具名借用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应当依法惩处。
根据通知,如果债权人主张配偶一方所欠债务是配偶双方的共同债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其出庭情况、贷款金额、债权证明表、付款方式、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的变化、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发生债务。
通知强调,为了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仅通过借据、借据和其他债务凭证来识别债务是一种简单的方法。在证明的基础上,应注意查明借款方根据其权限所作的自认的真实性。在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以及不保护非法债务的基础上,通知还明确指出,知道或应该知道配偶一方借钱用于赌博、吸毒和其他非法犯罪活动的债权人不受法律保护;如果配偶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借钱,然后将其用于个人非法犯罪活动,并且借款人声称将该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则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主张配偶债务权利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已经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可以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目前,流行的观点是,只要债务是由婚姻关系中的一方承担的,无论另一方是否知道,也无论其是否用于家庭,如果没有第24条所列的两种例外,则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一规定采用了所谓的推定原则,这很容易导致法官的机械公正。毫无区别地,夫妻一方的所有名义债务都被简单地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严重损害了毫无戒心的另一方的利益,导致夫妻一方无休止的恶意和虚假债务。夫妻双方共同与债权人打交道,以虚假方式通过离婚将财产转移给一方,以逃避债务。
希望借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补充规定之机,对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文件进行重组,及时对司法政策进行修补,使司法政策更好地回应和适应司法实践。
(作者是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辑兼研究员)
标题:司法政策要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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