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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9日,中信证券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资服务中心)出席了山东金泰(600385)2016年度股东大会。出人意料的是,由于山东金泰2016年度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的重要问题暴露了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缺陷,投资服务中心建议公司进行整改,但董拒绝回答,称投资服务中心的询问干扰了会议。

熊锦秋 :怪哉!股东质询竟被斥为干扰了股东大会

然而,据报道,在山东金泰召开的股东大会的召集和表决程序中存在许多违规行为。例如,五名董事和两名独立董事没有出席会议,但对此没有解释;未经股东大会推荐,本公司委派两名股东代表现场计票和监督投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28条规定,全体董事、监事和秘书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出席,各独立董事应当就上一年度的工作进行述职报告;第二十九条规定董应当向说明和说明股东的问题;第37条规定,投票前,应选举两名股东代表参与计票和监督投票。因此,投资服务中心认为,山东金泰的许多问题违反了《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忽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勤勉尽责,侵犯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服务中心将继续关注相关问题的进展,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熊锦秋 :怪哉!股东质询竟被斥为干扰了股东大会

投资者的权利主要包括知情权、交易权、分配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请求权。参与权是指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对公司重大事项做出决策的权利。监督是指股东有权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监督的方式和手段包括查阅公司的账簿和财务报表,对公司的经营状况提出建议和问题。投资者能无缘无故地被剥夺这些权利吗?

熊锦秋 :怪哉!股东质询竟被斥为干扰了股东大会

是的,《规则》第22条规定:“对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调查。“问题在于,一些上市公司的董事利用这一条款挤压股东的监督和调查权,试图凌驾于股东之上。如果让董来判断什么是“干扰股东大会”,那么股东大会就只能听董的“一个字一个字”,股东们在审议时很难发表不同意见,更不用说问董了。

熊锦秋 :怪哉!股东质询竟被斥为干扰了股东大会

由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需要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笔者认为上述规则第22条需要补充和完善。是否“干扰股东大会”应该由参与的律师来判断。如果律师认为这是“干扰股东大会”,他们可以对相关人员采取进一步措施。之后,律师需要在其法律意见中进一步说明“干扰股东大会”的判断,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防止董事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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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董事不学习和不懂法律,而《规则》中规定的一些法律程序被忽视。在他们看来,股东大会只是走过场,对股东敷衍了事。我真的想问:这些人是怎么成为董事和监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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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规则,如果董事、监事或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未能有效履行职责,本所可公开予以谴责。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禁止相关人员进入证券市场,禁止的内容包括在一定时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只有“严重”的情况在规则中没有规定。作者估计,门槛可能会更高,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很难实施市场禁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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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根据现行规定,如果董严重违反其忠诚和勤勉义务,证券交易所可以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我认为董无故不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应是严重违反勤勉义务的情形,特别是不出席股东会,或回避股东问题和责任追究;但是,董对股东行使正常查询权的压制应该是违反忠实义务的。这些人有责任尽快放弃自己的才能,并认定他们不适合担任董事和监事,以防止他们伤害其他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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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调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规定,独立董事任职期间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的,不得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笔者认为,这一条应该延伸,或者类推,可以规定只要董连续两次不出席股东大会,交易所就应该公开认定他不适合担任相应的职务。也就是说,一个人是否具备董事监事的资格,不仅取决于他是否通过相关的资格考试,还取决于他上任后的表现。最好的调查窗口无疑是股东大会。会上,监管部门应能通过相关人员的述职和股东质询,对董是否勤勉尽责、忠于股东和上市公司做出初步判断。有了这样的检查制度,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权利就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熊锦秋 :怪哉!股东质询竟被斥为干扰了股东大会

(作者是高级经济研究工作者)

标题:熊锦秋 :怪哉!股东质询竟被斥为干扰了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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