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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改革又迈出坚实的一步。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和严格执行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以下简称《新退市规定》),并于2014年修订了《关于改革、完善和严格执行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机制。新的退市规则将于2018年7月27日生效。
2014年发布的《退市意见》仅涵盖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退市的两个案例,即欺诈性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新的退市规则涵盖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不仅丰富了退市规则的内涵,而且将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的评估范围从市场内扩展到了市场外。同时,落实因重大违法行为被迫退出市场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的相关责任,强调配合相关方做好退市工作,履行相关职责。因此,新的退市规则是制度建设的一大进步。
新的退市规定实施后,根据深交所“一个公司出现,一个公司退市”的声明,像长盛生物这样的上市公司最终将被退市。长盛生物也生产涉及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假冒疫苗产品。此外,如果上市公司涉及重大的公共安全和生态安全违法活动,例如,一些上市公司严重污染生态环境,可能有暂停甚至终止上市的风险。因此,新的退市规定实际上为这类上市公司敲响了警钟。
退市新规的出台意味着,主要非法上市公司将被迫在未来退出市场。笔者认为配套体系建设也需要跟上。例如,如果上市公司的重大违法行为只涉及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由于这两大违法行为的实质是虚假陈述,在中国证监会根据最高法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利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提起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但是,如果上市公司因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而被迫退出市场,上市公司应承担相关责任,因为违法主体是上市公司。但是,如果投资者的利益因退市而受到损害,在目前的情况下,投资者无法通过诉讼等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这将导致上市公司的非法退市和中小投资者买单的模式,这显然是非常不公平的。有鉴于此,我个人认为,最高法应尽快出台有关涉及国家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导致上市公司退市的司法解释,让投资者能够握有维护自身权益的利器。
对于主要的非法公司来说,不仅要将其摘牌,同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是重中之重。目前,欺诈性发行和退市等公司都有保荐人预付款机制,但从实际案例来看,主要存在覆盖面不足和支付不足的问题,这实际上凸显了投资者保护不足的问题。笔者认为,对非法退市公司投资者的最佳保护在于建立股份回购机制。上市公司因严重违法行为被摘牌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监事应当按照投资者购买股份的价格回购投资者所持有的全部股份,并承担交易成本、税费和利息损失,以履行其作为主体的相关责任。
此外,对于因重大违法行为被摘牌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应建立救助制度。如果一家因严重违法行为被摘牌的上市公司既不能回购股份,也不能补偿投资者的损失,此时帮助投资者就显得尤为必要。否则,相关投资者的利益根本得不到保障。向投资者提供帮助,不仅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也有利于增强他们对股市的信心。
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股份回购机制和投资者援助制度的建立将为新的退市规定起到护航作用。引入这些支持系统还可以达到严惩违法者、警告迟到者和保护投资者的目的,这是一个双赢的举措。
标题:曹中铭:退市新规需配套制度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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