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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金龙,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主任、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保险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劳动经济学会常务理事。他的研究兴趣是金融和保险。主持并参与了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50多个重点项目、中国社会科学院重大项目、中国保监会委托项目、国家部委和各级政府委托项目、对外合作项目、企业委托项目。他在重要期刊上发表了100多篇学术论文。他出版了十多部专著、译著和合著者。

郭金龙朱晶晶
2018年是中国改革开放40周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显著提高。1978年,中国经济总量仅占世界经济总量的2.3%。今天,中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世界最大的贸易体。2017年,中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9,660元人民币(近8,800美元),位居中高收入国家之列。

2018年是中国保险业恢复国内业务的第39年。改革开放后,中国开始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1979年,中国保险市场只有一家国有保险公司,年保费收入只有4.6亿元。在过去的40年里,保险业发展迅速。如今,国内保险公司的数量已经超过200家。截至2017年底,全行业保费规模超过3.6万亿元,赔款支出1.1万亿元。保险业已成为中国经济和社会的重要支柱,承担着分散风险和保障风险的职能;截至2017年底,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近15万亿元。保险机构已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者,在金融市场的地位不断提高;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保险市场和世界重要的新兴保险市场之一,为全球保险业的发展注入了活力。

毫无疑问,在改革开放的40年中,中国保险业发展迅速,取得了辉煌的成就。然而,不可忽视的是,保险业发展过程中暴露出许多重大风险,其中一些甚至可能导致保险业的系统性风险。监管当局和保险业处理和应对这些风险的过程也是中国保险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风险的出现、风险的应对和防范措施的制定是“摸着石头过河”与行业和监管部门共同发展的过程。

本文回顾了改革开放以来保险业发展中一些具有代表性的风险事件,以及行业和监管部门的相应对策,从历史的角度展示了中国保险业在过去40年的螺旋上升和发展过程。以史为鉴,总结经验教训,可以为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和保险监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借鉴。

一、改革开放40年来与保险业务相关的重大风险事件及对策
1 . 20世纪90年代寿险行业的利差损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寿险行业的预定利率密切关注央行的基准利率。自1996年以来,受国内宏观经济调整的影响,央行连续八次降息,一年期存款利率从10.98%降至2002年的1.98%。然而,在1996年初,一些保险公司销售的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高达10%。尽管在央行基准利率下调后,保险公司也下调了寿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但保险公司的高预定利率业务和续保政策业务仍面临较高的利差损。此外,多年后,保险公司的资金使用渠道有限,投资回报率一般低于5%。保险公司很难通过投资收益弥补利差损造成的损失,这种损失尚未完全消除。

在这次危机中,政府作为最后的担保人进行了干预,这给了保险业很大的支持。通过剥离不良资产,一些损失巨大的政策性业务被剥离给新成立的部门或机构。为了进一步防范和化解利差损,1999年6月,中国保监会将新寿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上限下调至2.5%,阻止了行业利差损的进一步扩大。此后,通过逐步放宽资金使用渠道和鼓励产品创新,利差损问题逐步得到缓解。

2.两种与投资相关的风险
投资连结保险是一种新型的保险产品,与资本市场密切相关。其设计的初衷是满足被保险人在享受保险保护的同时分享资本市场利益的需要。然而,在我国投资连结保险的发展过程中,由于销售过程中的某些误导和资本市场的大幅波动,我国出现了两次大规模的退保。

首先,从2001年到2003年,平安保险公司销售了大量的投资连结产品,其业务发展迅速。然而,随着资本市场的波动,平安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为负,客户投诉和退保纠纷时有发生。此外,媒体的报道引发了投保人的恐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集体退保风波席卷全国,引发了集体退保事件,引起了业界和社会的高度关注。

其次,2006年至2007年间,资本市场大幅上涨,保险公司增加了对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2008年9月,山东保监局共受理海康保险233起案件,其中大部分是银行出售的投资连结保险业务。与此同时,人寿天津分公司也因投资连结保险销售过程中的违规操作集体自首。

在两次与投资相关的保险风暴中,它们都受到资本市场波动的影响,还涉及非法销售、误导性销售等问题。风暴过后,不仅给保单持有人和相关保险公司造成了财产损失,也给保险业的声誉带来了负面影响。在保险声誉普遍不佳的环境下,大规模退保事件和媒体报道对消费者信心产生了不可逆转的影响。

2009年2月,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10号),禁止在银行储蓄柜台销售投资连结保险。银监会也发布了相应的通知,以规范银行业的销售行为。

3.自2015年以来普遍保险混乱
2015年2月全民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完成后,2015年底新增投保人投资款7646.56亿元,同比增长95.23%。包括中国人寿保险(601628)(香港股票02628)在内的四大寿险公司的新保单持有人投资基金支付额同比增长超过50%。2015年,投保人新增投资占寿险公司原保费的48.2%,36家寿险公司占50%以上,包括华夏在内的6家公司的投保人新增投资连续三年占50%以上。

从2015年到2016年,全民保险保费规模快速增长,占保费总额的30%以上。由于其担保利率较高,一旦其投资收益达不到担保利率,保险公司就必须对其进行补贴,这将给保险公司造成利差损失。这也是保险公司在2015年和2016年增加股市投资的原因之一。一些保险公司利用保险产品作为融资渠道,利用保险资金进行战略性股权投资,这甚至影响了一些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2016年后,为规范万能保险业务发展,落实“保险姓保险”的行业理念,原中国保监会集中出台了规范中短期产品、完善寿险产品精算制度、加强寿险产品监管等一系列规定。从规模和产品期限、账户管理、担保水平、担保利率和结算利率等方面完善和规范了万能保险的措施。万能保险准备金评估利率下调。根据市场利率下降趋势,万能保险准备金评估利率上限下调0.5个百分点至3%。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寿险产品上报中国保监会审批,以防范利差损风险,增强保险公司未来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同时,为保持产品之间的平衡,鼓励发展风险保障业务,普通寿险产品的评估利率保持在3.5%不变。自2017年以来,保单持有人投资基金的新增支付金额大幅减少,保险业务逐步恢复担保功能。

4.财产保险公司信用担保保险的违约风险——“侨兴债务”违约事件
信用保证保险是以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信用风险为承保目标的保险产品。我国大多数财产保险公司都开展了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但保费并不大。然而,由于其保险的主体是信用风险,风险难以有效评估和控制,信用担保保险面临着巨大的违约风险。

近年来,由于互联网的发展,信用保证保险以各种形式参与了个人和企业的融资过程。2016年,浙商财险“侨兴债务”事件违约金额达11.46亿元,给保险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截至2014年底,侨兴集团所属的侨兴电信和侨兴电信共发行民间债务,到期还本付息11.46亿元,浙商财产保险为其提供履约保证保险。2016年和2017年,“侨兴债务”违约,浙商财险不得不支付11.46亿元到期本息,致使浙商财险2016年遭受严重损失,偿付能力充足率也大幅下降。

对于浙商财产保险在再保险、保险条款及费率、准备金计提、人员聘任等方面存在的违规行为,原中国保监会依法予以相应处罚,共罚款121万元。为进一步规范信用担保保险业务运作,加强信用担保业务监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促进信用担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2017年7月,原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信用担保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债权转让行为和非公开发行债券业务。以及公开发行主要信用评级或债务评级在aa+以下的债券,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子公司及其他关联方的融资行为(其他关联方的融资行为除外)。

二、改革开放40年保险资金运用相关重大风险事件及对策
保险资金的使用对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稳定性至关重要。现有文献大多将中国保险业的资本利用分为三个阶段:无投资阶段(1980~1987年)、无序投资阶段(1987~1995年)和逐步规范阶段(1995年至今)。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保险业在资金运用过程中暴露出不同的风险。

1 . 20世纪90年代初保险公司的“无序投资”现象
在国内保险业务恢复之初,保险公司并不重视保险资金的投资,资金运用的主要渠道是银行存款。从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经济一度过热。但是,当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保险资金的使用,保险公司的投资范围没有限制,甚至分支机构也可以投资。因此,大量的保险资金被投资于房地产、证券、信托等领域。20世纪90年代中期,房地产泡沫破裂,导致保险业形成大量不良资产,行业风险大幅增加。据统计,在此期间,某保险公司投资45.57亿元,其中60%的投资成为不良资产,投资无望收回;保险资金贷款56.5亿元,本息基本损失;保险资金借款4.77亿元,其中亏损2.82亿元,不良投资率达到59%。

1995年《保险法》第一百零四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投资企业。”《保险法》明确规定了保险资金的申请形式,禁止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等高风险领域。此后,保险资金的使用进入了规范化发展时期。

2.2015“保险标语牌”事件
自1995年《保险法》颁布以来,保险资金的使用受到严格规范,资金的使用渠道相对有限,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等安全性较高的资产。自2004年以来,保险资金的使用渠道逐步拓宽。2004年,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于股票和海外投资;2006年,保险基金可以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商业银行股权;2009年,保险基金可以投资非上市企业股权和房地产;自2012年以来,按照“开放前端、控制后端”的监管思路,监管部门进一步放宽了投资范围和比例,截至上季度末,保险资金投资于股权资产的比例已上升至总资产的30%。在资本运用监管宽松的背景下,再加上低利率环境和股市逐步复苏,保险公司在股市的投资资金逐渐增加。

2015年下半年,保险公司频繁上市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2015年,保险公司购买股份的公司数量超过30家,涉及银行、房地产、能源等行业,投资额为1300亿元。在低利率和优质资产稀缺的投资环境下,保险公司投资股票市场是合理和必要的。保险资金适度投资股票市场有利于提高收益和资金利用效率。然而,不当的投资行为也给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带来了许多风险。

首先,资本市场的波动影响保险投资收益和业务稳定性。2016年,股市开始大幅波动。2016年,上证综指下跌12.31%,深证综指下跌19.64%。由于股市的下跌和波动,半数以上被保险基金贴牌的公司股价大幅下跌,给保险公司带来投资损失。

其次,“野蛮”的投资行为损害了实体企业的正常发展,加剧了保险业的声誉风险。个体保险公司利用保险资金争夺股权,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管理,也对保险业的声誉产生了负面影响。

原中国保监会对相关企业进行处罚,2017年, 发布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17]34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的通知》(保监发[2017]35号)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的通知》(保监发[2017]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42号)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弥补监管缺陷,构建严格有效的保险监管体系的通知》(保监发[2017]44号)(即“1+4”系列文件),以控制市场混乱,弥补监管缺陷。

3.保险资金海外投资风险增加
自2012年10月《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颁布以来,原中国保监会出台了一系列新政策,逐步拓宽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范围,促进保险业境外布局。2013年,平安(601318)(香港股票02318)以2.6亿英镑收购了伦敦地标性建筑劳合社大厦(Lloyd's Building),引发了保险公司新一轮海外投资。2014年6月,中国人寿在伦敦金丝雀码头购买了10栋上银行街大楼。特别是自2014年10月以来,安邦保险先后收购了纽约华德福、比利时菲迪亚保险公司和劳埃德银行、韩国东洋人寿保险、荷兰维瓦特保险公司、美国信用保险人寿保险、黑石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战略酒店;度假村集团和韩国安联人寿保险公司。由于海外投资面临的风险更加复杂多样,投资项目直接受到当地经济和地缘政治的影响,业务发展和经营效益面临诸多不确定性。

目前,我国保险资金海外投资比例不足行业总资产的3%,投资风险普遍较小。然而,当前国际政治、经济和金融形势瞬息万变、错综复杂,保险基金的全球战略也面临着许多复杂的风险因素,如地方监管规则、法律环境、管理体制和汇率变化等。海外投资经验和人才的缺乏使得风险管理和控制更加困难。投资失败的案例也时有发生。以中国平安为例。自2007年以来,中国平安已向比利时富通集团投资约238亿元人民币,并获得近5%的股份。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富通股价下跌超过96%,富通集团被比利时政府收归国有,低价出售,平安损失超过90%。自那以后,中国平安通过各种渠道寻求挽回损失,但从未成功。这起失败的案例也为中国保险公司的海外投资敲响了警钟。尽管新兴市场将是未来经济增长和资产增值的重要来源,但保险基金在新兴市场的投资将面临更大的政策风险、汇率风险、市场风险和投资决策风险。

第三,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保险业风险防范体系建设不断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监管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初始阶段为1979-1997年,专业监理阶段为1998-2017年,新阶段为2018年。1979年,保险业由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和监管。与此同时,保险法律法规的建设也开始了。国务院于1983年颁布了《财产保险合同条例》,1985年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1995年,《保险法》颁布实施,中国保险业进入依法监管阶段。1998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专门履行保险监管职能。中国保监会成立后,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2018年3月,中央政府发布《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决定整合银监会和保监会的职责,在不保留银监会和保监会的情况下,成立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601988,诊断股份)(港股03988),保险监管开始踏上新时代的新征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监管机构经历了多次改革,保险监管体系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而逐步完善。虽然保险业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重大风险事件,但监管部门及时处理,中国保险业整体运行稳定,没有系统性风险和可控风险。监管部门通过建立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探索和完善现代、专业、规范的监管体系,严格把握风险底线,确保保险业稳健发展。

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和市场行为监管是现代保险监管框架的三大支柱,其中偿付能力监管是核心。在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建立之初,主要借鉴美国反风险资本和欧盟偿付能力监管的理念和内容,对保险公司的资本要求主要是基于业务规模。自2012年以来,中国开始建立基于风险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并于2016年正式实施。对于第二代三支柱监管框架体系,资本要求是在综合评估和衡量保险公司风险的基础上确定的,监管效率是通过市场约束来提高的。与支付第一代相比,支付第二代的特点是基于风险,包括可量化的风险、难以量化的风险和控制风险。对于可量化的风险,根据中国的数据计算风险因素,对难以量化的风险进行综合风险评级。可量化和难以量化的风险都会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产生影响。第二代还将系统性风险纳入监管框架,加强了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

改革开放40年来,行业发展中暴露出的风险推动了监管体系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提高了保险业的风险控制能力,使得保险公司资金使用和保险业务的自主性不断提高。然而,经济社会环境在不断发展变化,保险业面临的风险将越来越复杂,这将对保险业和监管当局都带来挑战。虽然“为第二代付费”制度正式运行两年来,在完善保险业风险防范体系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在“为第二代付费”的实施过程中,该制度仍然暴露出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一是一些潜在的风险,如资产与负债不匹配等,仍然不能得到有效识别和预警。第二,全民保险的快速发展给“为第二代支付”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为将资产负债管理转化为“硬约束”,有效扭转资产负债错配风险,2017年7月28日,原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征求对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的意见和进行行业测试的通知》,意味着保险业资产负债管理监管体系将进一步升级。原中国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良好的资产负债管理是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也是支持保险业在日益复杂的风险环境中保持稳定发展、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重要保证。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是在“第二代付费”监管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又一重要监管工具,是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加强科学合理的监管体系,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国保监会将组织行业开展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试点评估和量化评估,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研究制定《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督办法》。

2017年12月15日,原中国保监会就《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监管办法》在前期五项具体监管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资产负债管理的基本要求、监管框架、评级方法及相应的差异化监管措施,是资产负债管理监管的总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评估、监管措施等。,并说明特殊情况和原法律法规的适用情况,共5章38条。2018年3月,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保险资产负债管理条例(第1-5号)》和《关于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共发布了5项骨干技术标准监管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运行。

2017年5月,原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弥补监管缺陷,构建严格有效的保险监管体系的通知》,对弥补监管缺陷,构建严格有效的保险监管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提出、研究并引入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体系,评估并确定国内首批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名单。这是完善保险业防范风险的重要环节。

为进一步完善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体系建设,有必要建立和完善保险业宏观审慎监管系统性风险评估框架,加强监管理念创新,建立资产负债管理监管体系,这对我国保险业未来风险防范和促进整个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于监管机构而言,2018年是非常重要的一年,金融监管已从“三会一线”转变为“两会一线”的新架构,这就要求保险监管与银行监管相结合,实现协调监管,有利于当前市场环境的全面运行和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在这种背景下,保险监管当局需要进一步明确自身的监管目标,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合作,防止风险在保险业、金融业乃至实体经济之间扩散。

(朱晶晶是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的博士后研究员)
标题: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保险业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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