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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2018年上半年中国453家私募机构的专项检查结果,这无疑是一鸣惊人。根据不同的私募机构和产品类型,检查侧重于差异化,有100多个问题机构。同时,中国证监会表示,将继续依法实施全面严格监管,加强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不断加强风险监控和预警,防范和化解私募股权行业风险,推动私募股权、风险投资和基金行业真正在资本市场发挥战略作用。
在我国,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还处于起步阶段,缺乏系统的监管体系。本文将以欧盟监管体系成员德国为例,看看德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体系对我国私募股权监管有什么借鉴和启示。
德国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是在欧盟另类基金监管体系的框架内进行的。所谓另类基金是指UCITS(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承诺),它不同于欧盟监管体系,即欧盟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的简称,类似于我们通常所指的投资基金。另类基金不同于投资基金的原因在于它的特点:例如,风险高于投资基金。另类基金的风险很高,这反映在它的高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以及它的头寸不透明。
基于上述管理和风险特征,德国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主要集中在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杠杆风险和估值风险。此外,在一定程度上,它还包括对其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交易到户风险的监管。
除了对ucits的监管,作为风险管理职能的保证,监管机构还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组织结构提出了要求,要求其设立一个在职能上独立于运营部门的风险控制部门。这一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确保所有风险都能够按照规定进行持续定位、测量、控制和监督。目前,我国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法律法规主要是基于特定的业务视角。如果我们能够首先完善对风险控制职能部门的相应监管,并从职能和层面上明确界定和区分组合管理和风险管理,那将是锦上添花,因为它们保证了独立、客观的风险评估和估计。
鉴于私募股权基金的特点,德国监管机构也提出了对传染性风险的监管,尤其是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同时,还有纵向感染和横向感染。纵向传染是指母公司信用和子公司信用之间的传染。横向传染监管旨在防止子公司之间业务往来导致的信用风险传染。
在中国,私募股权基金领域各级公司之间存在不少横向和纵向信用风险。借鉴德国风险传染监管的理念,对风险传染监管进行系统化和精细化,将有助于发现新的监管问题,更好地推进私人信贷风险传染的风险管理。
此外,监管部门还对私募股权基金的评估提出以下要求:(1)记录评估的全过程;确保评估方法和模型的稳定性。特别是,在进行私人投资之前,有必要确保投资头寸有适当的方法进行评估。此外,私募股权基金的评估方法应与其投资策略保持一致和协调。常用的评估方法包括按市值计价、模型定价等,应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具体确定。
随着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的快速发展,人们对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要求日益提高。与其他金融地区相比,欧盟的金融监管体系相对完善。学习他们的监管经验很有意义。
标题:王倩:德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体制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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