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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技术的应用不仅需要妥善处理数据问题,尤其是数据共享,还需要各种机制之间的联系和协调。此外,监管技术的复杂性不应超过互联网金融双反转的现有阶段。”

张彧通:互联网金融双反迎来技术强化规范的时代

10月10日,一个代表团和两个会议联合发布了《互联网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重点是“规范互联网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效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该办法的颁布为互联网金融的长期监管和反洗钱、反恐融资的稳健治理提供了充分的依据和完整的路径。

张彧通:互联网金融双反迎来技术强化规范的时代

互联网金融业洗钱和恐怖融资的特点是数据庞大、复杂和分散,金融格式丰富、多样和“非标准化”,技术发展前沿、多样和融合。基于这样的特点,网络金融的防线至少应该由两座大坝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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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监管框架。《办法》在传统的依靠横向协调和监督的“双重对立”的基础上,设计了“自律管理”机制。这种结构已经在个人信用信息行业进行了尝试。中央银行信贷信息中心负责监管全国范围内的个人信贷信息。互助黄金协会建立了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牵头成立了100家信用信息银行,专门从事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个人信用信息管理。由此可见,这种“自律管理”的机制适合互联网金融业数据复杂分散、格式丰富多样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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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实质性和有效的技术。《办法》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的特点,设计了互联网金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网络监控平台(以下简称“网络监控平台”)、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控报告等技术手段。互联网金融在技术上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它不仅提高了行业的效率,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如利用技术手段掩盖非法活动等。近年来,中国出现了许多利用非银行支付工具洗刷非法收入的案例。在使用技术手段时,一线从业人员应利用其专业知识,自律组织和监管机构应充分利用网络严格监测可疑的“洗钱”。

张彧通:互联网金融双反迎来技术强化规范的时代

《办法》的目标之一是实现实质性的有效监管,而监管技术是互联网金融领域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选择。实施双反向监管技术,至少要做到三点。

首先,监管技术的使用需要妥善处理数据问题,尤其是数据共享。数据是监督科技运行的前提,科技运行分为“静态”和“动态”两个层次。数据的获取、收集、存储、传输和销毁都是“安静”的,这是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控和分析、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前提,数据的安全性、保密性和完整性是从整体上实现的。数据聚合和共享涉及不同的数据控制主体和数据所有权主体,因此应该合理安排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使数据真正流动。因此,不仅要在《办法》框架下制定互联网金融业的数据信息共享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还要在国家信息和数据保护法律框架下设计合理的主体权利和义务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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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监测科学和技术的应用需要各种机制之间的联系和协调。《办法》设计了一套“漏斗”科技监管机制。客户身份识别、交易分析、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恐怖主义相关清单监测等监管科技手段是“桶盖”,数据监测、过滤和分析是共同实现的。网络监控平台是连接监管、自律管理和从业人员的“桶体”。在数据自上而下流动的过程中,从业人员的监控和分析需要通过网络监控平台向反洗钱监控分析中心报告。这只是融合的第一步。在协调方面,互联网金融协会负责网络检测平台的运行和维护,同时协调涉及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信息交流、技术设施共享和风险评估工作。此外,科技漏斗监管机制需要在制度框架上丰富非现场监管政策工具,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在反洗钱监测预警和法律处置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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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监管科技的复杂性不应超过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的双反转。虽然《办法》已经颁布,但中国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已经有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监管框架;但是,网络金融领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体系的逐步完善、后续的协调与合作、加强反洗钱机构履职能力的迫切需要等。如果设计的监管技术的复杂性很高,它可能与当前的监管能力不匹配。例如,尽管大多数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声称其技术分析水平高于行业水平,但其技术能力无法完全满足现有监管的双重反向要求;公司技术人才不具备《办法》要求的双反业绩。因此,在提高从业者等主体的素质和能力的同时,监管科学技术的设计需要尽可能友好。

标题:张彧通:互联网金融双反迎来技术强化规范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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