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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资服务中心”)在持股和支持诉讼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鉴于调解制度在纠纷解决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在投资服务中心的基础上建立全国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尽快成立全国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

一、建立全国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的重大现实意义

首先,帮助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投资者的投资权益不仅需要法律的事先确认,还需要在产权受到侵害后及时得到公平的救济。调解中心的建立无疑为投资者依法维权提供了更加灵活多样的绿色渠道,使他们能够安全合理地投资,有效地实现投资的保值和增值,进而将中国资本市场变成千家万户的国家财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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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推进资本市场深化改革。调解活动的实质是在纠纷解决阶段赋予当事人再次契约的自由,使契约自由精神在调解阶段得以复活。在调解人的指导和协助下,进入调解阶段的当事人不仅可以通过协商改变争议下的权利和义务,还可以排除和改变法律法规中的倡导条款,还可以对尚未发生争议的利益做出临时契约安排。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正是资本市场的伦理规则。由此可见,调解活动不仅是法律所允许的,而且是由道德所推动的,这也是市场所期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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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及时解决投资者民事纠纷。纠纷解决机制是完善有利于投资者的市场准入制度、公司治理制度、行政监督制度、政策法律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的有力保障,能够及时公正地化解资本市场的不和谐,堪称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最后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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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推进资本市场法制建设。“依法监管”是中国资本市场始终坚持的监管理念。近年来,通过多元化的法律渠道有效解决纠纷是中国证监会倡导和推动的主要任务之一。资本市场调解中心的建立是一系列政策法律的有效实施,是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有效补充,是维护资本市场法治权威的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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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提高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加强投资者保护,建立专业的中介中心,不仅有助于加强海外企业对中国投资者的法律和道德义务,遏制海外企业对中国投资者的歧视性待遇,也有助于吸引外国投资者参与中国资本市场。在中国倡导“一带一路”的历史背景下,弘扬调解文化无疑有助于提升中国资本市场法律体系的国际影响力和主导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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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调解中心的建立将有助于迫使上市公司及其董事、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谨慎自律,见才思奇,切实把投资者的利益放在首位;否则,将受到调解机制的约束和法律的制裁。同时,调解的便利性也使得上市公司不可能在司法程序中使用通常的恶意拖延和消耗战的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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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构建资本市场合作治理体系。调解中心的建立有助于提高公众在纠纷解决中的民主、理性、妥协和合作意识。成功的调解活动不是由一个调解人完成的,而是由调解人和各方共同完成的。与诉讼活动相比,调解活动中各方都有充分的发言权和决定权。因此,民间解决民事纠纷也是资本市场共同治理的一个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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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的法律作用

全国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是资本市场纠纷解决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关系到资本市场各方的切身利益和权利义务。因此,要遵循依法调解的前提,严格保证主体合法、权限合法、程序合法、证据充分,不断提高调解中心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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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确责任和机构性质。就其法律地位而言,调解中心应该是负责资本市场纠纷调解的第三方机构,其独立性、专业性和客观性是保证其有效运行的前提和基础。调解中心应树立和谐第一的调解理念,帮助投资者解决纠纷,避免各方不必要的时间和金钱消耗。就机构性质而言,调解中心可以界定为中国证监会管理的公益性单位,以确保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调解中心对证券期货纠纷具有专属管辖权,避免因采取公司形式而产生的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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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完善法律基础。鉴于行政监督制度中“无法可依”的基本要求,尽快厘清调解中心的法律基础势在必行。首先,建议《证券法》原则上以专门章节或条款的形式规定全国证券期货纠纷调解机构,使其“以法律为依据”,并授权国务院或中国证监会作出具体规定。其次,建议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的授权,牵头制定关于调解中心设立、运行和监管的部门规章。第三,调解中心应根据调解中心的具体情况制定更详细的业务规则。这样,成龙配套的“法律-部门规则-业务规则”的规范体系形成,巩固了调解中心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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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全面提高调解质量。为了提高调解的成功率,调解中心需要着眼长远,有效保护投资者。

四是理顺与相关行政监督机构、自律机构和其他调解机构的关系。首先,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尽快将相关线索或情况移交监察局、处罚委员会、交易所及相关协会,由它们对线索进行分析和检查,对违法违规的会员进行处罚或按其他程序进行处理。其次,要建立调解中心参与资本市场治理的法律机制。除了关注商业案件的调解外,调解中心还可以积极参与行政调解工作和经纪人预付款的相关协调工作,并利用调解中提取的“法律养分”,为会员自律监管提出有针对性和建设性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第三,建立表彰诚实和惩罚不诚实的联合机制。在调解工作中,调解中心将不断获取参与调解的市场参与者的信用大数据,在构建资本市场信用体系方面具有巨大潜力。调解中心应通过与交易所、犯罪现场调查监测、工商、税务和司法系统的信息联网,建立24小时、360度的资本市场信用建设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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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光是基督教团结国际金融研究所博士后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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