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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6月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征求意见修订稿)》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扩大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征求意见稿》指出,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让政府信息公开真正实现常态化和精细化

公开透明是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法治政府也是阳光政府。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增强国家治理能力,增强政府公信力的执行力,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现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生效,至今已有九年。坦率地说,现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存在一些不足,如原则上过于宽泛,不适应政务公开的实际需要。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相对不广,不公开的事项不够具体,相关问责机制不够健全,法规实施不够,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让政府信息公开真正实现常态化和精细化

建议进一步加强民生领域的信息披露,扩大民生领域的信息披露范围。原则上,民生领域的所有政府信息都应当公开,一般不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问题。例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特别是具体数额、具体去向和用途,应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并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而且不能让巨额的社会抚养费变成一个愚蠢的账户!

让政府信息公开真正实现常态化和精细化

建议将政府服务过程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这样,办事的人就可以少跑,走错路。浙江省省长车军在今年的两会上提出了“最多跑一次”的新要求。要实现“最多运行一次”的愿望,必须加强政务流程的公开。

让政府信息公开真正实现常态化和精细化

修订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固然重要,但关键是要狠抓落实,使修订后的《条例》真正落到实处,充分发挥《条例》在政务公开工作中的保护伞、推进器和杀手作用。目前,许多地方在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不依法办事、执法不严等。如果没有专门的红头文件和执法检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被搁置和遗忘。要通过规范执法检查和政府监督,健全问责机制,将政务公开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真正落到实处。让政务公开的有效性成为衡量和检验干部能否升迁的重要砝码,让不参与政务公开的官员受到应有的惩罚,形成常态化的逆向机制。违反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或者公开不应公开的事项,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依法严格追究责任。政府信息公开不到位,往往是由于缺乏问责机制,政府信息公开需要依靠健全的问责机制。如果监察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可以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行为严格追究责任,任何部门不敢公开政府信息都要追究行政甚至法律责任,那么谁又敢轻易冒被要求丢掉工作、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风险呢?

让政府信息公开真正实现常态化和精细化

政务公开从来都不是空·霍尔的口号,而是一个覆盖面广、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人民群众关心的“阳光工程”。要抓紧修订和完善现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同时抓紧推进其实施,使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和文件真正开花结果,充分发挥政务公开的保护伞、推进器和杀手的作用。

让政府信息公开真正实现常态化和精细化

(作者是《中国司法》杂志的主编)

标题:让政府信息公开真正实现常态化和精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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