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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一篇题为《警惕每日限价陷阱》的案例文章,其中提到了人为制造每日限价的操作方法。
笔者认为,投资者应高度警惕每日限额背后的陷阱,监管层面也应完善相关制度,遏制每日限额操纵的蔓延。
本案中,唐某在三个交易日内操纵“X”,完成了“开仓-拉仓-提仓-出货”的全过程。2015年3月23日,唐以平均每股19.37元的成交价格,开出“X”股“X”2.14亿股。从第二天10点42分开始,它被一只大手拉起,仅用31分钟就达到了每日21.32元的上限。下午,它继续以每日限价申报和购买2796万股股票,巨额订单封住了每日限价。第三天,唐某某在开盘价23.45元的电话拍卖中宣布购买700万股,但所有订单都在9: 19: 48前撤回。当天“X”开盘走高后,唐某某反转出货,股价一路向下震荡,唐某某获利丰厚。

投资者往往将每日涨停股票视为银行家强大的交易实力,这导致市场上出现了专门追逐每日涨停的看板人士。此外,市场还总结出“有三日限、五日限、五日限、七日限”的规律。股票的每日涨停越多,投资者就越趋之若鹜。

然而,从这种情况来看,股票的每日限额可能是银行家们的一只瞎眼睛和一个迷宫。股价上涨后,他会抓住机会反向卖出以获取利润。此外,在当天股票出现每日涨停后,仍有“坏板”的可能。在一些博彩公司用一些资金锁定每日限额后,其他后续基金在每日限额内追逐,博彩公司利用这一机会撤回订单并反向出售。在那一天,股票跌破每日跌停,而“收获”过程大大提前,这使得投资者更加脆弱。

这一案例提醒投资者不要盲目相信每日限额,这可能是银行家挖的一个洞。股票投资应该关注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但是,从该案和其他操纵案件来看,有必要完善相关制度,采取各种防范措施,遏制操纵日限价对投资者的危害。

首先,我们必须严格控制每日限额申报。深交所的交易规则直接包括维持大额申报日限额为异常交易行为。现实中,一些每日限价的收盘指令总量甚至超过了股票的实际发行量,而较大的每日限价对市场情绪有很大的影响,这不仅构成异常交易行为,还可能构成市场操纵,对投资者产生误导作用。

对此,管理层不仅要进行监管后的打压,还要适当提前防范限制。该建议可规定单个投资者每日限额控制的账户买入金额最多不超过实际发行量的10%;如果大投资者想真诚购买,他们可以在大宗交易市场寻找大卖家,而不是在二级市场等待大订单,这将对市场情绪产生不必要的影响。银行家们拿出大笔钞票,或者怀有恶意。

第二,完善电话拍卖制度。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开市时间是从9:15到9:25,这短短的10分钟分为两个小时间段。之前的订单可以在9:15到9:20之间取消,但是订单不能在9:20到9:25之间取消,这很容易构成虚假申报的操纵。在这种情况下,唐某也使用了这种操纵手法,宣布大量购买,然后撤回订单,意图影响开盘价。建议完善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规定从9:15到9:25不能撤销所有订单。

事实上,深交所的收盘价也是通过电话竞价产生的,竞价时间是14:57到15:00,在此期间不能取消订单。这种做法也应该延伸到开盘价的生成机制,以防止开盘价被操纵。

第三,实行证券账户实名制。为了逃避监管的打击,做市商经常使用多个账户,市场上有专门负责联系租赁账户的经纪人,租赁账户方可以获得利润分享等好处。在其他操纵案件中,唐某曾控制使用近100个以他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进行股票操作,并频繁更换头寸。

2015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清理整顿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意见》,要求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买卖证券;证券公司应确保同一客户开立的资本账户和证券账户名称一致。但实际上,这些规定并没有得到实施。

笔者认为,打击操纵市场的做市商是必要的,但也要严厉打击出借账户的主体和经纪人。他们因自身利益而成为操纵者的帮凶,因此他们的违法所得应受到一定数量的行政罚款。如果银行家涉及重大刑事犯罪,这些共犯也应受到一定的刑事处罚,从而有效地威慑共犯的行为。

(作者是资本市场的专业评论员)
标题:熊锦秋:应完善集合竞价制度全力遏制涨停板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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