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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银行卡的使用越来越频繁。银行卡有许多功能,如消费信贷、转账结算和现金存取。

然而,由此产生的盗窃信用卡案件也部分迎合了电子商务的热点,显示出刑事化的趋势。再加上持卡人缺乏信息安全意识,此类纠纷层出不穷。

笔者以最高法公布的一个案例为基础,分析了银行在犯罪分子盗取信用卡时是否应承担责任这一争议性问题。

具体案例

2007年10月9日,原告王永生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601988,BUY)(港股03988)(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河西支行”)申请办理中国银行借记卡。2007年12月2日晚,原告前往位于下关热河南路支行的中国银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自助银行柜员机提取人民币5000元,并询问存款余额为人民币463000元。2007年12月5日下午,原告准备从中国银行江宁支行支取人民币1万元时,柜台营业员告诉他卡内余额超过2800元。当天晚上,原告再次询问,发现卡里还有2000元不见了。

银行卡遭盗刷 银行究竟该不该免责?

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三人在中国银行下关区热河南路支行自助银行的自动门上安装了一个记忆卡读卡装置,并在提款机上安装了一个探头,从而获取了原告借记卡的密码和信息,然后复制了两张假卡在北京和江西取款或消费近46.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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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犯罪分子唐海仁被公安机关逮捕,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2008) GX Ch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有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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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永生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07年12月4日至实际支付日的定金人民币46.3万元及上述款项的利息。

原告要求中国银行河西支行支付存款及相应利息的主张应予支持,但应扣除中国银行下关支行贷款23.2万元。据此,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6日判决如下:被告中国银行河西支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王永生存款23.1万元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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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和银行

存款和储蓄合同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明确了银行在银行卡盗窃纠纷中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首先,本案确认了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合同法律关系。储蓄合同虽然是一种无名合同,在《合同法》中没有详细规定,但存款行为通过转移资金占有,在存款人和银行之间确立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这是毫无疑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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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述案件,法院认为,《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不得拖延或者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该条规定了商业银行的保证支付义务。被告错误地将原告借记卡账户中的存款交付给了假卡持有人,未能妥善履行其支付义务。因此,原告要求中国银行河西支行支付相应的存款和利息的主张是合法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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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银行的附随义务。简而言之,所谓附随义务是基于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为帮助实现支付义务而进行告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计息和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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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商业银行对存款人负有保密的法律义务,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商业银行的保密义务不仅意味着银行对存款人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而且还为到银行办理交易的存款人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作者同意上述观点。如果储户的银行卡因银行自助设备和交易系统管理的缺失和漏洞而被盗,例如银行安装摄像头或第三方刷卡未能及时发现,则应认定银行未能履行其管理、维护和保密义务,从而确立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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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应当给予完全赔偿,即违约方应当对其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银行声称“风险由持卡人承担”是单方面增加储户的义务。法院认为没有法律依据来支持它。因此,本案对于澄清银行卡被盗、被盗时银行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应承担何种比例的责任具有指导意义,并为确定责任性质和主体之间的损失分配提供参考。

银行卡遭盗刷 银行究竟该不该免责?

(作者: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标题:银行卡遭盗刷 银行究竟该不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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