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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北京市金融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网上贷款平台发布了《互联网信用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和整改要求》(以下简称《整改要求》),明确禁止网上贷款平台资产侧对接金融交易产品、金融租赁公司产品、典当行、保理公司、小额信贷公司和担保公司。这个“整改要求”已经引起了业内一些人的误读和曲解!一些人将其解释为监管机构禁止网上借贷资产与黄金交易所、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对接的产品。,并认为p2n模型已经终止。在我看来,这实际上是对整改要求的误读。
根据笔者对银监会2016年发布的《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的理解,以及与部分以典当等行业为业务基础的网上贷款平台高管的调查和沟通,笔者认为《整改要求》禁止网上贷款平台与资产证券化及与金融租赁、典当、保理、担保等渠道相关的资产类证券化相衔接。整改要求的真正含义是网上贷款平台不能与这些外部机构进行资产证券化、类资产证券化或债权转让。原因是这些业务是打包的,将借款人和贷款人分开,双方没有形成直接的贷款关系,这背离了网上贷款监管的初衷。
《监管办法》明确禁止网上贷款平台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转让债权。换言之,“整改要求”只是对“监管措施”的重申。《管理办法》明确将点对点借贷定义为个人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的直接借贷,个人可以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但是,通过上述业务的打包,贷款人和融资人并没有直接通过网上贷款平台借款,这明显扭曲了《监管办法》的基本精神,自然被《整改要求》所禁止。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纠正要求应该终止p2n模式!
如果担保公司、典当行或保理公司向网上贷款平台推荐借款人(在此类推荐业务中,典当行可能承担担保和风险控制的责任,并收取手续费),如果借款人和贷款人通过网上贷款平台直接形成贷款协议,这种业务模式显然符合监管要求和渗透管理的原则。禁止当铺和保理公司向在线贷款平台推荐借款人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太可能做出这样的禁令。目前,部分网上贷款平台的资产确实是由小额贷款公司或典当行推荐的,借款人和贷款人都通过该平台达成了直接贷款业务,基本符合《监管办法》的精神。
笔者认为,要避免上述误读或曲解,方法很简单:认真理解网上贷款监管措施的基本精神,到网上贷款平台实地考察,并与监管机构进行深入沟通。
(作者是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科技金融法研究会副会长)
标题:北京网贷行业P2N模式终止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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