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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网络信息办”)发布了《连锁信息服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并通过中国政府法律信息网公开发布信息,征求公众意见。

杨东:网信办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完善建议

作者:杨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2018年10月1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网络信息办”)发布了《连锁信息服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并通过中国政府法律信息网公开发布信息,征求公众意见。 《条例》对区块链信息服务进行了初步界定,并为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商制定了一系列监管规则。

杨东:网信办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完善建议

杨东教授是我国最早研究区块链及其法律监督的专家,一直关注区块链领域的法律问题。早在2017年6月,杨东教授就出版了世界上第一本区块链法律书籍《连锁黄金法:连锁商业实务与法律指南》;今年6月,杨东教授发表了中国第一部专著《区块链+监管=监管链》。此外,杨东教授多次参加互联网信息办等机构的内部监管讨论,并被银监会等机构推荐到中南海国务院办公厅就区块链相关问题进行专题演讲。

杨东:网信办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完善建议

2018年10月24日(星期三)14:00,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高丽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金融技术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大数据封锁链与监管技术实验室将举办《封锁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研讨会。届时,杨东教授等政府、行业、学术界和研究领域的专家将从区块链信息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认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规范手段和处罚等角度,重点探讨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新区块链规定,并提出完善新规定的建议。有关详细信息,请参见文章末尾的邀请函。

杨东:网信办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完善建议

根据《条例》第二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系统的互联网网站和应用向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根据《条例》,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通过以下方式管理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商:

根据《条例》第四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自提供服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写《区块链信息服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主要包括服务提供者、服务类型、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并履行备案手续。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对《登记表》进行了调整,并按规定进行了公示。“对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商进行记录管理,并公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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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度审计。

《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记录应当接受年度审查,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每年在规定时间登录区块链信息服务记录管理系统,履行年度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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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业务规范。具体而言,它包括:

(1)认证

《条例》第十条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根据身份证号码或手机号码对区块链信息服务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如果用户不验证其真实身份信息,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商可能不会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对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商提出了严格的审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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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术要求

《条例》第11条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并有能力及时、紧急发布、记录、存储和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技术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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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处置措施

《条例》第13条要求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商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用户应酌情采取警告、限制功能、关闭账户等措施,及时消除非法信息内容,防止信息扩散,保存相关记录,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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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全义务

《条例》第14条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商应保存用户的内容和日志,并将其提供给监管机构进行核实。

(5)安全评估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网上开发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向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申报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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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罚方面,《条例》提到了以下情况。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将采取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甚至暂停或关闭服务。如果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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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第十八条、第九条);

(二)网络平台上未标注备案号(第十九条、第六条);

(三)未按照本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第二十条、第四条);

(4)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区块链信息服务存在潜在的信息安全风险(第21条第1款);

(五)未及时办理变更和注销手续(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二款);

(六)未建立适当的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八条);

(七)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一条);

(八)未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

(九)不配合有关部门执法或者不按规定接受社会监督的(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

(10)未对新产品、新应用和新功能进行安全性评估(第21条第2款、第16条);

(11)无用户信息认证(第21条第3款、第10条);

(十二)用户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处置措施义务的(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三条);

(13)未按要求保存用户信息(第21条第3款,第14条)。

但是,《条例》还很不成熟,存在很多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条例》提出一些修改建议:

第一

由于区块链行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区块链技术本身还很不成熟,相关的应用场景和业务模式还在探索中,未来还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因此很难从内容方面准确定义与区块链相关的信息服务,而只是笼统地采用“区块链信息服务”的表述,意图将所有与区块链相关的网络服务活动纳入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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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过早地限制与区块链相关的各种创新做法,只会给市场主体的创新带来不必要的障碍和困难,不利于与区块链相关的创新做法和区块链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可以说,颁布《条例》可能为时过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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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条例》对“信息服务”的表述过于宽泛,涵盖了包括信息传递和交流在内的各种服务行为。《条例》不是针对特定的信息服务内容,而是专门针对区块链科技的。然而,作为一种技术,区块链有一定的技术中立性。因此,《条例》的必要性令人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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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提供的信息服务与其他信息服务之间的区别尚未得到充分证明。如果基于区块链的信息服务和基于其他技术的信息服务没有本质区别,那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就足够了。事实上,《条例》的许多条款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网络安全法》的一些条款非常相似,似乎没有足够的依据单独发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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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条例》试图界定区块链信息服务和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商,但《条例》没有解释什么是区块链技术或系统。

目前,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下编写的《中国区块链技术与应用发展白皮书》(2016)对区块链的定义是:“狭义上,区块链是一个按照时间顺序顺序组合数据块的链状数据结构,并以密码方式保证作为一个不可更改和不可伪造的分布式分类账。广义而言,区块链技术是一种新的分布式基础设施和计算范例,它使用区块链数据结构来验证和存储数据,使用分布式节点一致性算法来生成和更新数据,使用加密技术来确保数据传输和访问的安全性,并使用由自动脚本代码组成的智能合同来编程和操作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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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该定义本身没有法律效力,该条例所指的区块链技术仍然缺乏明确的目标。

第四,《条例》为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商设定的备案门槛可能会对行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回顾p2p借贷信息中介平台(P2P网上借贷)的发展,我们可以看到,2016年8月《P2P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原本规定的12个月过渡期已经过去。2017年底发布的《关于做好p2p点对点贷款风险专项整治和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要在2018年4月底前完成辖区内主要p2p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并在6月底前全部完成。到目前为止,网上贷款平台注册的相关规定已经出台两年多了,还没有平台注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消极态度给网上贷款行业的信心和合规发展进程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障碍,“不真诚”的备案规定只会给行业带来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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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条例》要求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备案,相关备案措施必须到位,不得将备案歪曲为变相的行政许可。只要相关申请人的材料形式完整,就应该归档,否则就会重复网上贷款行业的错误,这对行业的信心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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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规定的部分规则和措施相当模糊。

例如,《条例》第11条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技术方案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但“适用技术条件”和“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缺乏明确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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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例子是《条例》第16条规定的安全评估程序,该程序要求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商在开发新产品、新应用和新功能时向网络信息部门报告进行安全评估,但没有提及具体的流程和标准。这意味着,在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商进行创新的同时,相关部门可能会因缺乏相关规定而无法完成安全评估,导致创新产品和应用无法上线,这可能会对区块链行业的创新产生非常负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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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

《条例》规定的一些具体措施没有考虑到区块链的权力下放,这实际上很难实施。

例如,第13条规定的处置措施要求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商在特定情况下“酌情采取警告、限制功能和关闭账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非法和违法信息内容”,而这些措施在分散的区块链系统中很难实施。这些不合理之处可能使《条例》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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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

《条例》对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规定了更严格的义务和十多项行政处罚,过于严格。

如前所述,这些义务有些不适用于分散的区块链,因而无法实施,有些含糊不清,缺乏切实可行的实施标准,有些过于严格,这极大地限制了相关主体的创新。总之,过多的义务和处罚束缚了创新型企业的手脚,不利于区块链科技的发展和行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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