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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司法手段解决董事会与股东之间的纠纷,可以从根本上消除人们对行政干预上市公司股权纠纷的疑虑。
乔新生
2017年2月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深圳万科工会起诉深圳万科大股东增持深圳万科公司股份,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将审理深圳万科工会起诉深圳万科大股东一案。
这起诉讼的积极意义表现在几个方面:首先,它有助于人们全面了解我国现行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助于人们发现我国证券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深圳万科公司的投资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深圳万科公司的股份,这至少在形式上是合法的。然而,由于我国证券监管机构为规范证券交易行为制定了一系列的部门规章和行为准则,深圳万科公司的投资者是否涉嫌违法需要司法审查。深圳万科公司工会要求司法机关通过诉讼审查深圳万科公司投资者购买股份的合法性,这不仅是为了维护深圳万科公司的利益,也是为了维护深圳万科公司员工的利益。此类诉讼有助于人们了解事实真相,保护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法院受理本案后,必须依据《公司法》和《证券法》对深圳万科公司投资者购买深圳万科公司股份的合法性做出司法判决。我国是一个典型的成文法国家,公司法和证券法对公司股份的转让和交易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院必须严格依法审查案件事实,确定案件性质。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对证券监管部门颁布的一系列规章制度进行审查,这将有助于人们充分理解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的关系。虽然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只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协议才能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但在现实生活中,《合同法》中规定了哪些强制性规定,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是否与现行法律相抵触,这些都需要深圳罗湖区法院在审理本案时予以明确回答。当然,根据中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如果深圳罗湖区法院参与了证券监管当局的规则审查,则应根据中国立法的规定提交主管当局裁决。如有必要,法院必须逐级上报,并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门机构的审查。因此,深圳万科公司工会提起的诉讼可能涉及到对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性审查,这对于规范我国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行为,完善我国现行的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建立更加稳定、可预测的证券交易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三,虽然证券监管部门多次要求深圳万科董事会和深圳万科大股东按照规定提交书面材料,对相关决策和交易行为进行说明,但人们仍然不能完全理解深圳万科董事会与深圳万科大股东之间纠纷的实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开原则,如果将深圳万科公司工会起诉深圳万科公司大股东的判决文件通过司法裁决的专门网站公之于众,将有助于人们更清晰地理解深圳万科公司董事会与大股东之间矛盾的焦点,有助于人们更清晰地理解这场争论的核心内容。市场不相信眼泪。无论判决结果如何,只要深圳罗湖区法院的判决在法律上具有说服力,诉讼各方都应服从判决。
专业的司法判决可以起到“定点和制止纠纷”的作用。深圳万科公司董事会与深圳万科公司大股东之间的激烈争论给深圳万科公司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深圳罗湖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将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作出判决。用司法手段代替行政手段解决深圳万科公司董事会与股东之间的纠纷,可以从根本上消除人们对行政干预上市公司股权纠纷的疑虑,公正对待深圳万科公司的法律当事人,使人们对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有更深的认识。
(作者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标题:司法解决深圳万科股权纠纷值得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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